【高新股權小課堂】企業、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四)

            時間:2022-08-29



            Q

            企業改制成擬上市公司時,擬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可以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業務相同或相似嗎?

            A
                不行。企業改制中應特別注意避免同業競爭情況的發行,因為同業競爭會導致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沖突,不利于保證擬上市公司的經營獨立性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這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Q
            企業如何去判斷發生了同業競爭呢?
            A
                同業競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標準,一般來說可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判斷,并應充分考慮對擬發行上市公司的客觀影響。
             
            Q

            企業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遇到同業競爭問題時應如何解決?

            A

                解決途徑有多種:

            第一、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發行上市公司;

            第二、競爭方將有關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第三、擬發行上市公司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第四、競爭方就解決同業競爭,以及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承諾。

             
            Q

            企業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所涉及的關聯方有哪些?

            A
            市公司必須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以避免因關聯交易而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因此,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必須要理順與改制前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需要解決的前提問題是哪些人或法人構成關聯方。
            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述幾類主體構成關聯方:
            (1)控股股東;
            (2)其他股東;
            (3)控股股東及其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
            (4)對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5)發行人參與的合營企業;
            (6)發行人參與的聯營企業;
            (7)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業;
            (8)其他對發行人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Q

            關聯交易有哪幾類?

            A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與關聯方所從事的如下幾類交易:
            (1)購銷商品;
            (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
            (3)兼并或合并法人;
            (4)出讓與受讓股權;
            (5)提供或接受勞務;
            (6)代理;
            (7)租賃;
            (8)各種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托經營等;
            (9)提供資金或資源;
            (10)協議或非協議許可;
            (11)擔保;
            (12)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
            (13)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
            (14)合作投資設立企業;
            (15)合作開發項目;
            (16)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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